现在企业越来越重视商标的使用,但是却常不注意对商标使用证据和记录的保存,这对企业不利,有时可能会造成重大损失,商标使用证据和记录的保存有着重要作用和意义:
一、在特定条件下是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决定因素
《商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我国商标专用权取得原则是注册原则,而我国商标注册的原则主要是“申请在先”原则,申请在先原则又称注册在先原则,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注册的,申请在先的商标,其申请人可获得商标专用权,在后的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如果是同一天申请,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同日使用或均未使用的,申请人之间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各申请人抽签决定。
如果两个或多个申请同日提出申请,没有保存使用证据和记录的一方或多方就难以举证在先使用,从而不能取得商标注册,也不能取得商标专用权。
在世界其他国家中,有的国家的商标注册原则是商标“使用在先”原则,同一商标最先使用者取得注册的原则。商标专用权归于最先使用该商标的人,商标的注册不能作为取得商标权的凭据,一旦最先使用人提出异议,注册人的权利即行丧失。在这些国家中商标注册更要重视商标使用证据和记录的保存。
二、是防止商标注册被撤销的重要措施之一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使用商标注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商标注册:(一)自行改变商标注册的;(二)自行改变商标注册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三)自行转让商标注册的;(四)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在商标侵权诉讼中,侵权人常会寻找理由申请撤销商标权利人的商标注册。若侵权人以权利人“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理由申请撤销商标注册,权利人必须举证在该期间使用过该商标。如果没有保存使用证据和记录,可能面临商标注册被撤销的风险。
三、是认定弛名商标的重要依据
《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证据和记录;(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这里的“宣传”也是商标的使用。从这一条中可以看出商标的使用情况是认定弛名商标的重要依据。保护弛名商标的世界各国商标法保护的重点,事先做好“弛名商标”证据的收集和保存工作,在以后的商标保护中更容易取得主动。
四、是认定知名商品的重要依据
知名商品的名称是法律保护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一)假冒他人的商标注册;(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知名商品认定因素较多,但是知名商品商标宣传使用情况应当是考虑的因素之一,在知名商品的名称就是未商标注册的情况下更是如此。
五、是认定侵权人主观恶意的重要依据
《商标法》第第五十六条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商标注册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销售者而言,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是存在主观恶意(知道其所销售的商品是侵犯商标注册专用权的商品),这种主观恶意不是推定的(和生产者不一样),需要权利人来举证。在现实生活中,销售者常在同时期或不同时期销售多家或不同生产者的同类产品,侵犯商标注册的情况发生是常有的事。销售者可能明知有些竞标是假冒别人的商标注册,却因为进货价格相对便宜而销售,但是商标注册权利人想证明销售者主观恶意却并不容易,这样销售者就可能避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权利人曾经和此销售者有过相同或类似商品交易,在保存的合同书中明示有商标注册,销售者就不好说不知道权利人的商标注册,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的可能性就会大增加。
六、是企业进行商标策划的重要依据
商标策划是对如何设计、使用、保护商标的谋划。商标策划需要对未来的预测,也需要过去的经验总结和现实的认识。保存商标使用证据和记录,有利于总结过去使用商标方面的成败经验和教训。商标销售情况常和商标的使用情况有一定的关系,商标使用的好坏直接或间接影响着商品的销售量。认真总结分析过去商品销售情况和商标使用情况之间的关系,有助于企业改进商标的使用。企业中管理商标的人员可能有变动,若没有保存商标使用证据和记录,后来的管理商标的工作人员就不能很好的跟进工作。即使管理商标的人员不变动,由于人的记忆力的局限,不大可能对过去的商标使用情况面面具到的回忆起来,特别的对商标多且使用情况复杂的企业来说更是如此。因此保存商标使用是对企业来说是很必要的的事情。
总之,保存商标使用证据和记录对商标的注册、使用、保护有重要的意义,使用商标的企业应当注意保存自己商标使用证据和记录。
浙江集标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 联系人:钟经理
- 联系电话:13216391666 (同微信)
- 网址:https://www.jbiao.cn/
- 地址:浙江省嘉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泰富中心1-1406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