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故名人的姓名权受不受法律保护?昨天,记者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获悉,一家企业以摇滚歌星迈克尔·杰克逊的名字抢注商标“MICHAEL JACKSON”,最终被法院认定为违法行为。
提起诉讼的是已故摇滚歌星迈克尔·杰克逊遗产管理人授权的胜利国际公司。该公司诉称,案件第三人福建风尚时装有限公司,将“MICHAEL JACKSON”注册为服装商标,属于恶意抢注行为。他们向国家商标评审委员提出商标无效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理却认为:修改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包括在世自然人的姓名权,鉴于本案审理时迈克尔·杰克逊已经去世,姓名权保护主体已不存在,据此维持了涉案商标。胜利国际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这一裁定。
“MICHAEL JACKSON”能不能作为商标被注册?审理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关于胜利国际公司所主张的在先姓名权,由于迈克尔·杰克逊已经去世,其姓名权的权利主体即已消亡,胜利国际公司代替迈克尔·杰克逊提出诉争商标损害其在先姓名权的主张不能成立。但是,法院根据胜利国际公司提交的大量证据,认为可以证明迈克尔·杰克逊尽管已于2009年6月26日去世,但其姓名和形象至今仍然具有可观的经济价值。因此,从诉争商标的注册行为上看,福建风尚时装有限公司与迈克尔·杰克逊无任何关联,却擅自将其姓名和形象作为商标多次注册在服装等商品上,显然是出于获取商业机会和经济价值的考虑,具有抢注商标的故意。而从诉争商标的注册后果来说,用迈克尔·杰克逊姓名及形象做商标,势必会使公众认为该商标的提供者系经迈克尔·杰克逊本人授权或与其存在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来源造成误认,以致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MICHAEL JACKSO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并责令其针对胜利国际公司就该商标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重新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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