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就拜耳消费者关爱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拜耳消费者护理股份有限公司诉李某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某恶意抢注原告商标、恶意投诉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0万元。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学界、业界均认为,这对震慑职业商标抢注人、增加商标抢注人违法成本、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业内人士指出,本案首次明确职业商标抢注人的不当行为可以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管理范围,构成不正当竞争。在震慑职业商标抢注人、增加商标抢注人违法成本、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也为日后有类似遭遇的企业提供了可参考的解决方案。
法院认定利用商标投诉牟利属不正当竞争
据了解,原告拜耳集团诉称,其所生产的确美同品牌系列防晒霜,早已受到中国消费者的广泛青睐和认可,其产品上所使用的“太阳和波浪”“男孩和冲浪板”的图案,是拜耳集团自2011年便使用的标识。
拜耳集团指出,被告李某是以获利为目的大规模抢注商标的“职业注标人”,其于2016年将确美同品牌所使用、享有在先权利的标识抢注为商标,并于同年9月1日起开始对拜耳集团涉案产品的淘宝卖家及经销商进行大规模、持续性投诉。
判决书显示,投诉期间,李某多次联系原告,谋求向原告高价转让涉案商标,并向被投诉确美同产品分销商提供付费撤诉服务,直言“我就少一点,70万元,10万元钱真的没法谈”。
除上述两个图形商标之外,根据淘宝监测,李某还抢注了多个文字商标用于投诉,包括少年团体名称“TFBOYS”、悦诗风吟产品外包装字样“JEJUGREENTEA”等。类似这样的商标,李某在短短几年内集中申请了近200个、横跨多个类别,并一共在淘宝上进行过2605次投诉,共涉及8个商标、1810个商家。
不过,李某辩称,其享有涉案商标的商标权,进行投诉是合法的维权行为,不存在不正当竞争。
杭州余杭区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李某注册的涉案商标是对拜耳集团享有在先著作权作品主要部分的抄袭;李某的商标注册、投诉行为均具有恶意,“商标恶意抢注”“恶意投诉”“恶意售卖”“有偿撤诉”等行为并非是基于诚实劳动而获利,而是攫取他人在先取得的成果及积累的商誉,属于典型的不劳而获行为。该种通过侵犯他人在先权利而恶意取得、行使商标权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市场的正当竞争秩序,应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提供了更多的司法救济可能性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即通常所说的“诚实信用原则”。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晓春认为,该案是权利人利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打击职业商标抢注人并获得赔偿,具有重要意义。“以前讨论商标抢注、恶意投诉问题时,通常是从"防"的角度来谈,例如,对商标抢注行为不予注册、对投诉进行鉴别等,不轻易让恶意行为人实现它的目标;但实际上,即便恶意抢注人没有投诉成功,对于其而言,也未造成太大损失,所以在根本上无法对其造成威慑。”
“本案把抢注商标恶意投诉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好处在于,使得抢注行为、滋扰行为具有了成本,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另外,该案对职业商标抢注人抢注行为、滋扰行为的性质及其造成的损失如何弥补,予以厘清,为实际权利人
提供了更多的司法救济可能性。”刘晓春表示。
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律师乔万里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是一切市场活动参与者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该案最大的亮点在于,它是认定恶意投诉属于不正当竞争;另一个亮点在于被投诉人提出的“确认不侵权之诉”,拜耳公司作为被滋扰的一方,主动向法院请求确认“不侵权”,得到了法院的支持;以往通常是商标注册权利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在审理中若认为商标权利人的权利基础不是善意的,驳回其诉讼请求即可。
“本案中的李某,作为商标权利人,其注册的涉案商标是合法有效的;如果拜耳集团认为李某违反商标法、抢注了其商标权利,正常流程是先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把李某现有的两个商标变成无效,但在李某的不断投诉下,拜耳集团涉案产品可能受到影响,基于时间紧迫,拜耳集团请求"确认不侵权之诉",这是本案新颖之处。”乔万里谈道。
第三方电商平台处境尴尬
实际上,近两年,像李某这样通过抢注商标进行恶意投诉的权利人,确实让很多卖家苦不堪言,也给电商平台带来很大困扰。
记者了解到,对于商家而言,这些投诉都披着合法外衣,如果想要在法律层面扳回一城,则需要发起商标无效流程,而走完该流程耗时要半年以上;为了不影响销量,尽管商家感到委屈和不公平,但是权衡利弊,往往选择缴纳多达上万元的“保护费”以求息事。
一方面是拿着授权坐收渔利的“权利人”,一方面是辛苦经营却又不得不被他人分一杯羹的商家,作为第三方电商平台,阿里巴巴法务人员向法治周末记者道出了他们的无奈。
该法务人员解释,依据侵权责任法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作为平台方接到一个侵权的通知之后,必须要做删除和下架处理,如果不做删除处理,无疑会增加平台的法律风险。而这种恶意投诉行为,不仅影响了卖家的交易权、消费者的选择权,也严重影响了网络营商环境。”该法务人员介绍,阿里已建立起一套规则进行监控和识别,愿意在将来继续联合权利人,配合执法机关打击并推动司法诉讼。
把好商标授权的第一道门槛
实际上,我国法律对于职业商标抢注人的商标注册行为一直持否定的态度,也有大量对于此类人员申请注册的商标不予注册的案例。对于恶意抢注行为呈现高发的态势,商标局、人民法院都作出了严厉的打压式裁定、判决。
例如,2017年9月,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副局长崔守东对媒体透露,针对长期以来恶意抢注现象屡禁不绝的问题,我国拟建立恶意注册嫌疑人名单数据库,并将对恶意抢注商标的行为进行定点突破。
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在第四次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上所指出:“充分利用现有法律手段,坚决遏制恶意抢注商标行为,有效规范商标注册秩序。根据商标注册应有真实使用意图的精神,探索使用商标法第四条,制止申请人囤积商标。”
乔万里认为,对于抢注商标恶意投诉的行为,首先应完善制度上的缺陷,加强事先防范,在商标注册环节严格把关;其次加大惩罚机制,强化对恶意商标的清理整治;另外,实际权利人也要提高意识,不要给不法分子留下了钻空子的机会。
华东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丛立先也认为,应完善相关规则,将司法实践中已经形成的有益经验上升到司法解释中,形成确定性规则;其次,在商标授权确权环节上,行政机关应与司法机关相衔接,对抢注商标恶意投诉行为予以打击;建立数据库,把一些已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发现有恶意注册“前科”行为的企业或个人,纳入“黑名单”。
“此外,也可以尝试实现各方数据互通——国家商标局在审查商标注册、无效时,可以结合电商平台数据,及时阻止恶意商标的注册行为;司法机关在审理商标争议案件中,也可利用电商平台数据发现更多证据,及时作出裁判;电商平台亦可通过数据分析,及时对恶意商标及后续的恶意投诉行为进行预测和预警。”丛立先表示。
“从制度上看,应当对平台责任作出相应调整,给平台一个相对合理的审核空间,以激励平台去采取遏制此类投机行为的措施。”刘晓春谈道,例如,投诉人存在被认定为恶意投诉的历史,或者进入了平台与商标行政主管机关沟通后确立的“黑名单”;平台根据自己设立的大众评审机制可以合理认定该商标存在明显的显著性瑕疵,并已经通过沟通渠道向商标局进行反馈;在上述情况下,平台可以决定不根据投诉要求下架对应商品,除非投诉人可以出具认定侵权成立的司法判决或者行政裁决。(文章来自和讯网,如有侵权及时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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