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至2013年,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宫受理商标民事案件563件,审结541件,以商标侵权案件为主,其中涉外及社港澳台案件较多。据统计,三分之二的侵权案最终都达成调解或和解。昨天上午,上海市二中院发布了2002-2013年民事审判白皮书。
白皮书对审结的案件进行分析后得出结论:超过四成审结的商标民事案件原告是涉外或涉港澳台商标权利人,且多以原告胜诉告结;在提起商标侵权诉请的同时,不少原告还会提出不正当竞争诉请,希望获得更加全面的保护并以此作为增加赔偿数额的砝码;由于大部分当事人在诉讼中均未就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举出有效的证据,法院只能在考虑相关因素后依法酌定赔偿金额。
白皮书分析,商标民事纠纷案件中的热点问题主要包括:商标近似性判断应当考虑商标的显著性;法院处理商标注册与企业字号权利冲突纠纷主要遵循“保护在先合法权利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驰名商标的认定应当继续坚持因需认定原则;销售商为免除赔偿责任需尽到举证义务;市场经营管理者对市场内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未尽管理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适用法定赔偿规则应以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为依据。
在白皮书中,市二中院还对依法妥善处理商标民事纠纷提出对策与建议:商标权利人获得授权后要有品牌保护意识,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自觉性和敏感性,防止他人利用自己的品牌商誉。在提起商标纠纷诉讼之前,商标权利人应当充分收集证据,主张的诉讼请求要明确,诉讼角度要正确,提出的赔偿数额要合理。此外,当事人在诉讼之前或者诉讼过程中,还应根据需要优先选择调解方式,积极履行和解协议或民事调解书约定的法律义务,以促进纠纷的非讼解决,降低纠纷解决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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